土耳其欧盟关税同盟是指土耳其与欧盟自1996年起生效的工业品关税同盟安排,它决定了在土耳其生产的工业品能否免关税进入欧盟市场。对于希望绕开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中国制造企业,这一安排在过去两年被反复描述为”绿色通道”。这个描述不算错,但它省略了整个法律结构中最关键的一环:关税同盟处理的是关税,不是原产地,而决定一批货物能否真正免税进入欧盟的,恰恰是原产地。

中国企业在土耳其的投资决策,往往在选址、厂房和产线设备上做了极其细致的测算,却把海关法律部分交给货代口头确认。什么是A.TR流通证书,它到底能证明什么? A.TR证明的是货物在关税同盟境内处于自由流通状态,它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这意味着一批货物可以完全合法地免税进入欧盟,同时在法律意义上根本不是欧洲产品,两件事在同一份单据上并存,而欧盟贸易救济机构看的是后者。

这一区分不是形式问题。欧盟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属于关税同盟覆盖范围,它们跟随货物的原产地走,不跟随货物的流通状态走。哪一类加工才能让产品取得土耳其原产地? 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第2款,货物在多国生产时,原产地归属于最后一次实质性的、经济上合理的加工发生地,且该加工须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内完成,并产生新产品或构成制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简单的组装、包装、贴标、分装都不满足这一标准。

Oznur & Partners的投资与贸易团队在伊斯坦布尔处理中国企业在土耳其的公司设立、生产实体架构与海关合规事项。我们在实务中反复看到同一个顺序错误:先签租约、先订设备、最后才做原产地测算。什么时候一个项目会被认定为规避? 工厂投产得越快,被认定为规避的风险往往越高。速度通常来自把整机拆成散件运过来组装,而组装恰恰是原产地规则最不承认的加工形式,进度表上省下的六个月,可能换来追溯征税的调查。

这不是要劝阻在土耳其设厂,而是要把决策顺序摆正。如何在投资落地前判断项目是否安全? 在选址之前完成三项测算: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归属分析、零部件价值占比测算、以及土耳其本地加工的增值比例测算。这三项数据决定了整个投资的关税逻辑是否成立,它们在建厂之前是可计算的,在建厂之后只能是被动应对。

⚖️ 土耳其真的是中国企业进入欧盟的”零关税通道”吗?

土耳其是通往欧盟成本最低的生产基地之一,但它不是一条免检通道。土耳其与欧盟之间的关税同盟依据1995年第1/95号联系理事会决议建立,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工业品全面生效。在这一框架下,处于自由流通状态的工业品可以在土耳其与欧盟之间免除共同对外关税,凭A.TR流通证书通关。这部分是真实的,也是过去两年大量中国制造企业把土耳其纳入选址清单的直接原因。

需要看清的是这条通道的边界。关税同盟消除的是关税,它没有消除欧盟的贸易救济措施。欧盟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依据的是产品的原产地,而不是产品的发货地或流通状态。一批在土耳其仓库停留过、持有A.TR证书的货物,如果其原产地在法律上仍然是中国,欧盟海关依然会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这一点在电动汽车领域表现得最直接。自2024年10月底起,欧盟对中国产纯电动车在标准汽车进口关税之外加征反补贴税,不同生产商适用不同税率,未配合调查的出口商适用最高档。正是这一措施把土耳其推到了中国车企的视野中央。但同一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单纯的整车散件组装无法解决问题:如果加工程度不足以改变原产地,车辆在法律上仍然是中国产车辆,反补贴税照常适用。

这也是为什么”在土耳其建厂”这句话本身没有法律含义。有法律含义的是:在土耳其完成了什么加工、投入了多少本地增值、产品在海关归类上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那么关税同盟对中国投资者的真正价值在哪里? 真正的价值在于,它把中国企业的欧洲市场准入问题,从一个贸易问题转化成了一个可以通过工业投资结构解决的法律问题,前提是这个结构从一开始就按照原产地规则设计。


⚖️ A.TR证书能证明我的货物是”土耳其制造”吗?

不能。A.TR流通证书证明的是货物在土耳其与欧盟关税同盟境内处于自由流通状态,它不是原产地证明。这是整个议题中最常被误解的一点,也是投资失败案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认知缺口。

两份单据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职能。A.TR回答的问题是”这批货是否已经履行了进入关税同盟的关税义务,因而可以在同盟内自由流动”。原产地证书回答的问题是”这批货在法律上产生于哪个国家”。前者关乎流通,后者关乎归属。欧盟海关在征收普通关税时看前者,在适用贸易救济措施、配额、原产地标记要求时看后者。

在实务中,这个区分带来的后果非常具体。一家中国企业把产品运到土耳其,完税进入土耳其市场,取得A.TR证书后再发往德国,海关在普通关税环节不会拦截,但如果该产品属于欧盟对华反倾销税覆盖范围,德国海关会依据原产地征收反倾销税,并可能追溯此前所有批次。企业此时才发现,A.TR从来没有承诺过它以为的那件事。

对敏感产品,欧盟通常还会要求单独的原产地证明,A.TR无法替代。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敏感范畴,需要逐一核对该产品的海关税则号是否处于现行贸易救济措施清单内(这份清单是动态的,日落复审和反规避裁决会不断改变其覆盖范围)。

土耳其欧盟关税同盟

在签订厂房租约之前,先确认您的产品原产地归属

原产地测算在投资前只需要产品清单和零部件成本结构,在投资后则需要面对调查程序。我们可以在您做出选址决定前完成这项分析。

📞 +90 (533) 948 6065 💬 WhatsApp ✉️ info@oznurpartners.com


⚖️ 在原产地与反规避问题上,律师具体为您做哪些工作?

我们承担的第一项工作是把商业方案翻译成海关法律参数。企业带来的通常是产品图纸、零部件清单和一份成本结构表;我们输出的是这个产品在欧盟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归属结论、适用哪一条具体规则、以及在现有采购结构下距离反规避门槛还有多远。这项分析在设备采购之前完成时,结论是可以被改变的设计参数;在产线建成之后完成时,结论只是一个既成事实的描述。

第二项工作是把这个结论落到公司与合同结构上。生产实体采用何种公司形式、股权如何持有、与中国母公司之间的零部件采购合同如何定价、本地采购比例如何安排、工序成本如何在账簿上归集,这些在一般项目中属于税务和财务议题,在以欧盟为目标市场的项目中同时是关税议题。一份定价方式不当的关联交易合同,可能在三年后成为反规避调查中最不利的一份证据。

第三项工作是在争议阶段的举证与抗辩。当欧盟口岸提出补充证明要求、或企业收到反规避调查问卷时,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零部件来源、价值构成、生产工序与产能数据,并在必要时申请个案豁免。这一阶段能否成功,取决于前两项工作是否在建厂之初就做过。

本所是The Legal 500 2025年度独家撰稿人(Exclusive Contributor),并在Chambers 2026年度相关领域担任独家撰稿人。我们在伊斯坦布尔为中国投资者处理公司设立、生产实体架构、海关与贸易救济合规,以及由此衍生的税务与人员派驻事项。哪些项目最需要在早期引入法律评估? 产品税则号落在欧盟现行对华措施清单内、或计划以散件形式从中国进口主要零部件的项目,这两类风险最集中,也最值得在图纸阶段就完成测算。


⚖️ 实质性改变标准:土耳其原产地是如何取得的

土耳其原产地的取得依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核心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欧盟海关法典第952/2013号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生产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最后一次实质性的、经济上合理的加工或处理的发生地,该加工须在具备相应设备条件的企业内完成,并且产生新产品或构成制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土耳其方面采用的是几乎相同的表述。第4458号《海关法》第19条规定,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生产的货物要被视为某一国原产,必须在该国制造出新产品,或者在该国具备相应设备条件的企业内完成制造过程的重要阶段以及经济上必要的最后一次实质性加工。同法第20条则针对规避设有专门条款:如果经调查认定或形成相应判断,某项加工或处理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土耳其对特定国家货物适用的规定,则该货物不得依据第19条被视为该国原产。换言之,欧盟与土耳其在原产地基本标准和反规避逻辑上是对齐的,中国投资者在土耳其面对的不是一套规则,而是两套内容一致的规则。

这一标准在具体产品上通过三类测试落实,实务中通常至少满足其一: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加工后产品的海关税则号(通常在四位税目层级)与所使用的非本地原材料税则号不同。
  • 增值比例标准: 本地加工产生的增值达到规定比例,或非本地原材料价值不超过出厂价的规定上限。
  •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产品必须经过某项被明确列举的工序,例如纺织品的织造、化工产品的特定反应过程。

具体适用哪一项,取决于产品所属类别。欧盟在第2015/2446号授权条例附件22-01中为大量产品列出了专门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未被列举的产品则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清单规则,须逐案依据第60条第2款的一般标准判断。欧盟法院同时强调,为统一解释而公布的非约束性清单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第60条第2款确立的原则相抵触。这意味着”我们在土耳其加工了很多”这样的表述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该产品对应的具体规则条文。

同样重要的是排除清单。依据第2015/2446号授权条例第34条,以下操作无论重复多少次、成本多高,都不构成实质性改变,因而永远不能赋予原产地:

  • 为在运输和储存期间保持产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通风、摊开、干燥、去除受损部分及类似操作),或为便利装运与运输而进行的操作;
  • 除尘、过筛或筛选、挑拣、分类、配对、清洗、切割等简单操作;
  • 更换包装、拆分与组合货件、简单装入瓶、罐、壶、袋、箱、盒,固定于卡片或板材,以及其他一切简单包装操作;
  • 将货物成套或组合陈列,或为销售而陈列;
  •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贴商标、标签或其他识别标志;
  • 将零部件简单组装为完整产品;
  • 拆解产品,或改变产品的用途;
  • 上述任意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

此外还有一类经常被误判的活动:图纸与方案设计、检验与测试、质量控制,这些本身从不构成加工或处理操作。企业在论证中常以”我们在土耳其设有工程与质检部门”作为原产地依据,这一论据在规则文本上是无效的。

当最后一道工序落入上述排除清单,或该工序被认定在经济上不合理时,产品的原产地并非”无法确定”,而是自动回归到构成材料主要部分的来源国。对以中国零部件为主的项目,这个结果通常就是中国。为什么大量项目在这一步失败? 因为投资测算通常以”降低成本”为目标设计工序,而原产地规则以”产生新产品”为标准判断工序,两套逻辑在设备清单确定的那一刻就已经分岔。


⚖️ 从中国运零部件到土耳其组装,会不会被认定为规避?

会,如果组装环节满足欧盟反规避条款的构成要件。欧盟第2016/1036号条例第13条针对组装作业设定了明确的量化门槛,这是中国投资者在土耳其设厂时最应当提前测算的两个数字。

依据该条第2款,一项组装作业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被认定为规避:

  • 组装作业自反倾销调查启动之时或之前不久开始,或大幅增加,且相关零部件来自被采取措施的国家;
  • 来自被措施覆盖国家的零部件价值,占组装产品全部零部件价值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
  • 组装过程中对所投入零部件产生的增值,低于制造成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增值高于这一比例时,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规避);
  • 现行措施的救济效果因此被削弱,且存在倾销证据。

这两个百分比构成了整个投资决策的分界线。零部件占比刚好低于百分之六十,与刚好高于百分之六十,产生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增值率百分之二十六与百分之二十四之间的差距,在财务报表上微不足道,在关税结果上是全有与全无。这也是为什么本地采购比例与本地加工深度不是采购部门的成本议题,而是法律架构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规避调查与原产地调查是两套独立程序。即便企业取得了第三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只要规避的构成要件成立,仍可被裁定构成规避。欧盟委员会在其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指引中明确指出:第三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并不能证明海关法典第60条意义上的原产地,也不能说明所申报的非优惠原产地是否准确,因为第三国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这类证书仅能对生产地或发货地提供一个参考性指示。

认定成立的后果是措施扩展:原本适用于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税,被延伸适用于经由土耳其出口的同类产品。由于调查通常涵盖登记期,扩展后的税款可以追溯征收,企业此时面对的不是未来的成本,而是已经发生的债务。


⚖️ 土耳其已经被扩展适用过对华措施:玻璃纤维织物案

这不是一个理论风险。在玻璃纤维织物(GFF)一案中,欧盟已经把原本针对中国的措施完整地扩展到了从土耳其出口的同类产品,整个过程构成中国投资者最应当研读的一份时间表。

2019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特定机织及缝编玻璃纤维织物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4月作出终裁并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2021年12月,委员会针对从土耳其出口的同类产品启动反规避调查。2022年9月,确定性反倾销税被扩展适用于从土耳其出口的同一产品。2025年4月启动日落复审,2026年6月,措施对中国、埃及、摩洛哥与土耳其的进口被整体延长至新的期间;委员会于2026年6月9日公布第2026/1203号实施条例,延长了对土耳其出口产品适用的确定性反倾销税。

这份时间表说明了三件事。第一,从调查启动到措施扩展只用了约九个月,远短于一条产线从建设到达产的周期。第二,措施一旦扩展,就会随主案一起进入日落复审循环并被反复延长,2026年的延期距离最初的中国措施已有六年。第三,土耳其在这类案件中不享有任何因关税同盟而来的豁免地位;关税同盟在贸易救济领域不提供保护,这一点已经被实践检验过。

这是否意味着在土耳其设厂没有意义? 不是。玻璃纤维织物案的被调查主体是在土耳其进行组装或加工深度不足的经营者,而非全部土耳其产能。有意义的结论是:项目的安全性来自加工深度与本地增值的真实水平,不来自地理位置,也不来自单据形式。


⚖️ 欧盟反规避调查的触发条件、程序与后果

欧盟反规避调查由欧盟委员会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通常在贸易流向出现明显变化时被触发。所谓贸易流向变化,指的是对某国产品采取措施后,来自第三国的同类产品进口量在短期内异常上升,而该第三国此前并无相应产能基础。

程序大致按以下节奏推进:

  • 启动阶段: 委员会发布启动公告,同时通常指示成员国海关对相关进口进行登记。登记本身即产生追溯风险。
  • 调查阶段: 涉案企业收到问卷,需提交零部件采购来源、价值构成、生产工序、成本明细与产能数据。实地核查可能随之而来。
  • 裁决阶段: 委员会作出认定,措施扩展或调查终止。个别企业可申请豁免,前提是能够证明其作业不构成规避。
  • 豁免机制: 豁免以企业为单位授予,且需要在调查过程中主动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据,不会自动适用于同一国家的全部生产商。

企业在收到问卷之后还能做什么? 能做的主要是举证,而不是调整。调查覆盖的是已经发生的期间,此时改变采购结构不会改变被调查期间的数据。这也是这类案件与一般合规事项的根本区别:多数合规问题可以在被发现后修正,反规避认定针对的是历史事实,只能证明,无法追补。

豁免申请的成功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在建厂之初是否保留了可核查的成本与工序记录。零部件采购发票、逐道工序的成本归集、本地采购合同、设备投资凭证,这些在调查启动之后无法补做的材料,构成了举证的全部基础。


⚖️ 土耳其对中国商品的贸易救济措施:桥梁的另一面

土耳其在成为中国企业通往欧盟的桥梁的同时,本身也对中国商品维持着数量可观的贸易救济措施。这一点在中文讨论中几乎完全缺席,却直接影响在土耳其设厂的原材料与零部件成本。

土耳其的反倾销制度依据第3577号《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法》建立。该法将调查职能与决定职能分开:进口总司(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负责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初步审查、向委员会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执行调查程序并承担委员会的秘书职能;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İthalatta Haksız Rekabeti Değerlendirme Kurulu)作出决定,经贸易部批准后生效。终裁成立时,按委员会确定并经部批准的倾销幅度或补贴金额征税,或按足以消除损害的更低比例征税。

制度运行上有三个特征需要中国投资者理解。其一,措施一旦设立,通常通过日落复审长期延续,一个案子存续十年以上并不罕见;例如聚酯短纤,土耳其在2024年通过第三次日落复审的肯定性终裁,维持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其二,土耳其同样频繁开展反规避调查,将既有措施扩展至经由第三国转口或在第三国完成简单加工的同类产品。其三,措施清单与在办调查处于持续变动中,任何一份静态清单都会过期。

这对在土耳其设厂的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从中国运入土耳其的零部件本身可能承担土耳其的反倾销税,而这笔税款进入制造成本。它会不会同时影响增值率测算? 会,而且方向对企业不利:反倾销税抬高的是非本地零部件的入厂价值,分母上升而本地增值不变,增值比例被动下降,欧盟反规避条款中百分之二十五的门槛因此变得更难满足。一项税负同时从成本端和法律端产生影响,这是在做投资模型时最容易被漏掉的联动。

因此,零部件清单在提交给采购部门之前,应当先按土耳其现行反倾销措施清单逐项核对税则号,并同时确认是否存在在办调查。这项工作在项目早期成本极低,在产线建成后则是既成事实。


⚖️ 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的措施:现状与替代路径

电动汽车是把土耳其推入中国制造企业视野的直接原因,也是这一议题中变动最快的领域。欧盟在2024年10月底结束对中国产纯电动车的反补贴调查并征收确定性反补贴税,税率按生产商分档,叠加于标准汽车进口关税之上,未配合调查的出口商适用最高档。措施设定的存续期为五年。

此后出现了一条并行路径。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月发布指引文件,说明将如何评估中国电动车出口商提交的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方案,并明确评估将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以客观和非歧视方式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进行。承诺的核心结构是:出口商承诺不以低于约定的最低进口价格在欧盟销售,并限制年度进口数量,作为对价获得反补贴税豁免。最低进口价格的确定有两条路径,或以出口商在调查期的到岸价格按适用税率幅度上调,或参照欧盟境内未受补贴的同类车型销售价格并计入销售管理费用与合理利润。

2026年2月,委员会接受了第一份此类承诺,相关出口商的特定车型得以在满足最低进口价格的前提下豁免反补贴税,同时承诺限制进口量并在欧盟进行有明确里程碑的投资。委员会同时说明,未能遵守承诺条款(包括投资里程碑)可能导致承诺被撤回并追溯恢复征税。此外,中国已就该案在世贸组织提起争端,程序仍在进行中。

对正在评估土耳其产能的中国车企,这意味着决策面上不止一个变量。价格承诺是否可以替代在土耳其设厂? 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价格承诺以放弃价格竞争力换取免税,土耳其产能以承担投资与合规成本换取原产地转换。前者保留中国产能但压缩利润空间,后者改变产品的法律国籍但要求真实的加工深度。本页所讨论的原产地与反规避规则,只对后一条路径适用。


⚖️ 在土耳其设立生产实体的法律结构选择

中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可以持有百分之百的公司股权。依据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第3条,除国际协定和特别法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进行直接投资是自由的,并与本国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该法同时把过去的许可与审批制转为信息申报制。绝大多数行业不设土耳其合伙人要求,也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仅少数受监管行业存在上限,例如广播电视领域对媒体服务提供机构的外资持股设有比例限制。公司依据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设立,生产型项目在实务中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选择。

结构类型法律人格适合场景主要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Şirket)独立法人中小规模生产、单一投资方股权转让程序较繁琐,需公证并登记
股份公司(Anonim Şirket)独立法人大型产线、引入合资方、后续融资最低资本要求较高,治理结构要求更严
分公司(Şube)无独立法人母公司希望直接承担经营母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激励适用受限
联络办事处(İrtibat Bürosu)无独立法人市场调研、前期考察阶段不得从事任何创收经营活动,首次许可期限最长三年

联络办事处需要单独提示。设立许可由工业和技术部激励实施与外资总司签发,首次申请按申报的活动范围给予最长三年期限;办事处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取得收入,其负责人不得签署商业报价与合同,也因此无从申请利润汇出。以市场调研或产品推广为目的取得许可的办事处,期限届满后不予延长。它适合考察阶段,不适合作为长期存在形式。

对以出口欧盟为目标的生产项目,结构选择不仅是治理问题,也影响原产地论证。生产实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设备条件的企业”,这是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的明文要求。一个只有办公场所、把生产外包给第三方的空壳实体,即使股权结构完美,也很难支撑原产地主张。

公司设立本身可以远程完成。中国投资者在当地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经海牙认证后由宣誓翻译译为土耳其文,即可由伊斯坦布尔的律师办理注册、税号申请与商业登记。我们在土耳其公司注册流程页面中列出了完整的文件清单与时间节点,公司账户开立的合规要求另见中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开设银行账户


⚖️ 投资激励证书、组织工业区与自由区的适用

土耳其为制造业投资提供的激励,通过投资激励证书(Yatırım Teşvik Belgesi)发放,由工业和技术部审批,现行依据是2025年5月生效的第9903号《投资国家援助决定》,取代了此前长期适用的2012/3305号决定。证书本身不是补贴,而是一份把若干项优惠绑定在特定投资项目上的行政文件,主要工具包括:

  • 关税豁免: 项目所需机器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 增值税豁免: 机器设备采购环节的增值税豁免。
  • 企业所得税减免: 按地区与投资类别适用不同的减免比例与投资贡献率。
  • 社会保险雇主分担部分补贴: 按地区适用不同年限。
  • 土地划拨与利息或利润分成支持: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别。

新决定引入了两项结构性变化。其一,激励证书通过E-TUYS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签发,相关流程电子化办理。其二,自2026年1月1日起,证书项下增值税豁免、关税豁免、税收减免、利息或利润分成支持与机器设备支持按享受年度经重估率计算后的合计价值,不得超过按重估率计算的实际固定投资额。这构成一个总量上限,在做长周期项目模型时应当纳入。

具体比例与门槛按地区分级、按行业分类,并会随年度决议调整,因此任何一个数字都应当以申请时点的现行决议为准,而不是以往年资料为准。

选址方面,组织工业区(Organize Sanayi Bölgesi)与自由区(Serbest Bölge)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环境。组织工业区提供基础设施、规划许可便利与地方性优惠,土地为工业用途预先规划,环评与建设许可路径相对清晰。自由区依据第3218号《自由区法》设立,就进口税、贸易政策措施与外汇管理的适用而言被视为位于土耳其关税区之外,货物进出适用特殊制度,对以转口和再出口为主的业务有价值。

自由区在原产地问题上存在一个容易被误读的细节。同法附加条款规定,在土耳其加入欧盟之前,自由区就海关程序而言位于土耳其关税区之外,但就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而言,仍被视为土耳其关税区之内。因此,区内位置本身不产生原产地,但区内完成的加工完全可以赋予土耳其原产地,前提是该加工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那么自由区对以欧盟为目标市场的项目是否合适? 取决于加工深度:深加工项目在自由区内可以同时获得税务便利与原产地资格,而以分装和再包装为主的作业,在自由区内与在关税区内一样无法取得原产地,只是多了一层制度复杂性。

项目的利润回流路径应当在设立阶段一并规划,相关税务处理见中土之间的利润汇出安排中土双重征税协定。派驻中方技术与管理人员的许可要求,另见土耳其居留与工作许可


⚖️ 建厂决策前应完成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下列事项应当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之前完成,而不是在之后补办。顺序本身就是风险控制。

  • 产品税则号确认: 逐一确定拟生产产品与主要零部件的海关税则号,这是所有后续分析的基础。
  • 欧盟措施筛查: 核查该税则号是否处于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或反规避措施覆盖范围内,包括正在进行的调查与已扩展至第三国的措施。
  • 土耳其措施筛查: 核查拟进口零部件是否承担土耳其反倾销税,并将税负计入成本模型。
  • 原产地规则定位: 确认产品适用第2015/2446号授权条例附件22-01中的专门规则,还是海关法典第60条第2款的一般标准。
  • 双门槛测算: 计算被措施覆盖国家零部件的价值占比,以及本地加工增值占制造成本的比例,对照百分之六十与百分之二十五两条线。
  • 工序设计复核: 确认拟定工序不属于第34条排除清单中的简单操作,且能够构成新产品或重要制造阶段。
  • 实体条件核验: 确认生产实体在人员、设备与场地上足以支撑原产地主张。
  • 证据保全机制: 建立采购发票、工序成本归集与本地采购合同的归档制度,为可能的豁免申请预留举证基础。
  • 激励与选址匹配: 确认拟选地区的激励等级、组织工业区条件与用地合规状态。
  • 约束性裁定评估: 视产品情况,评估是否申请海关约束性原产地信息,以取得事前确定性。

这份清单中的前六项可以在没有任何实体投入的情况下完成,所需材料仅为产品图纸、零部件清单与成本结构。它们的成本与整个项目相比可以忽略,而它们决定的是这个项目的关税逻辑能否成立。


⚖️ 什么时候应该让律师介入

正确的介入时点是在确定产品与零部件清单之后、选定厂址之前。这个窗口期内,所有变量都还是可调整的:可以改变本地采购比例,可以增加工序深度,可以调整设备清单,甚至可以重新评估产品类别。这些调整在图纸阶段几乎没有成本。

常见的介入时点则要晚得多。多数中国企业在租约签署、设备订购、甚至试产之后才提出原产地问题,通常是因为首批出口货物在欧盟口岸被要求补充证明。此时能做的只剩举证和抗辩,而抗辩的对象是已经固化的事实。

还有一类情形值得单独提示:企业在中国国内已经收到欧盟或土耳其反倾销调查问卷,然后开始考虑在土耳其设厂。这个顺序本身会成为反规避调查中的不利事实,因为条例明确将”组装作业自调查启动之时或之前不久开始”列为构成要件之一。在这种情形下,投资时点与调查时点的关系需要在方案设计中被正面处理,而不是回避。

我们的角色不是在事后为既定结构寻找法律依据,而是在结构成型之前把法律约束转化为可执行的设计参数。关于我们在中国投资者跨境事务中的整体服务范围,见土耳其投资律师页面。

官方措施清单与现行法规可通过土耳其贸易部(ticaret.gov.tr)与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ec.europa.eu)公开渠道核验,两者均会持续更新在案措施与调查进展。


➡️ 关于土耳其关税同盟与原产地规则,中国投资者最常提出的问题都在这里
+

❓ 常见问题

✅ A.TR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有什么区别?

A.TR证明货物在土耳其与欧盟关税同盟境内处于自由流通状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在法律上产生于哪个国家。欧盟在征收普通关税时依据A.TR,在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配额与原产地标记要求时依据原产地。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持有A.TR不代表产品具有土耳其原产地。

✅ 在土耳其组装产品后出口欧盟,还需要缴纳对华反倾销税吗?

如果组装不足以改变原产地,产品在法律上仍为中国原产,欧盟反倾销税照常适用。关税同盟消除的是关税,不覆盖贸易救济措施。是否需要缴税取决于加工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而不是取决于发货地或流通状态。

✅ 欧盟反规避条款中的两个关键比例是多少?

依据第2016/1036号条例第13条第2款,来自被措施覆盖国家的零部件价值占组装产品全部零部件价值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且组装过程增值低于制造成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时,构成规避认定的量化要件之一。增值高于百分之二十五时,无论如何都不构成规避。此外还需满足时间要件、救济效果削弱与倾销证据要件。

✅ 什么样的加工才算实质性改变?

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952/2013号条例第60条第2款,实质性改变指最后一次实质性的、经济上合理的加工,须在具备相应设备条件的企业内完成,并产生新产品或构成制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具体判断通过税则归类改变、增值比例或特定工序标准落实,视产品类别而定。

✅ 简单包装、贴标和分装能取得土耳其原产地吗?

不能。依据第2015/2446号授权条例第34条,保存性处理、除尘筛选挑拣清洗切割等简单操作、更换包装与拆分组合货件、成套或待售陈列、加贴商标标签、零部件的简单组装、拆解或改变用途,以及上述操作的任意组合,均永远不构成实质性改变。此外,图纸设计、检验测试与质量控制本身也从不构成加工或处理操作。

✅ 取得了土耳其原产地证书,是否就不会被认定为规避?

不是。反规避调查与原产地调查是两套独立程序,只要规避的构成要件成立,仍可被裁定构成规避。欧盟委员会在其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指引中明确指出,第三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能证明海关法典第60条意义上的原产地,仅能对生产地或发货地提供参考性指示,因为第三国可能适用不同规则。

✅ 欧盟是否已经把对华措施扩展到从土耳其出口的产品?

是的,玻璃纤维织物案就是先例。欧盟2020年4月对中国和埃及产玻璃纤维织物征收反倾销税,2021年12月对从土耳其出口的同类产品启动反规避调查,2022年9月将措施扩展至土耳其,2026年6月又通过第2026/1203号实施条例延长了对土耳其出口产品的征税期限。土耳其在贸易救济领域不因关税同盟而享有豁免地位。

✅ 土耳其海关法在原产地问题上与欧盟规则一致吗?

基本一致。第4458号《海关法》第19条与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第2款采用几乎相同的表述,要求在该国制造出新产品或完成制造的重要阶段以及经济上必要的最后一次实质性加工,且须在具备相应设备条件的企业内进行。同法第20条另设反规避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土耳其对特定国家货物适用规定的加工,不得据此取得该国原产地。

✅ 中国企业可以百分之百持有土耳其生产公司吗?

可以。依据第4875号《外国直接投资法》第3条,除国际协定和特别法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在土耳其投资是自由的,并与本国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法律未对外资持股比例设定一般性上限。仅少数受监管行业存在上限,例如广播电视领域对媒体服务提供机构的外资持股设有比例限制。公司依据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设立。

✅ 在自由区生产是否自动获得土耳其原产地?

不会自动获得,但也不被排除。依据第3218号《自由区法》,自由区就进口税与贸易政策措施的适用而言位于土耳其关税区之外,但就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而言仍被视为土耳其关税区之内。因此区内位置本身不产生原产地,区内完成的加工若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则可以赋予土耳其原产地。

✅ 投资激励证书目前依据哪一部规定?

现行依据是2025年5月生效的第9903号《投资国家援助决定》,取代了此前的2012/3305号决定。工具包括关税豁免、增值税豁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社会保险雇主分担部分补贴、土地划拨与利息或利润分成支持。证书通过E-TUYS系统电子签发,且自2026年起证书项下各项支持的合计价值不得超过实际固定投资额。

✅ 从中国进口的零部件在土耳其会遇到什么贸易壁垒?

土耳其对中国产品维持数量可观的反倾销措施,依据第3577号《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法》执行,由进口总司调查、由防止进口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决定并经贸易部批准。措施通常通过日落复审长期延续,并可通过反规避调查扩展至经第三国转口的产品。零部件如落入措施范围,反倾销税将进入制造成本,同时抬高非本地零部件价值,使增值比例测算更难达标。

✅ 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豁免?

可以通过价格承诺获得豁免。出口商承诺不低于约定的最低进口价格销售并限制年度进口量,作为对价免于缴纳反补贴税。欧盟委员会已于2026年1月发布评估此类承诺的指引文件,并于2026年2月接受了第一份承诺。未遵守承诺条款可能导致承诺被撤回并追溯恢复征税。

✅ 反规避调查启动后,企业还能通过调整采购来解决吗?

不能。调查覆盖的是已经发生的期间,调整当前采购结构不会改变被调查期间的历史数据。此阶段的工作是举证与豁免申请,其成功率取决于企业是否在建厂之初保留了采购发票、工序成本归集与本地采购合同等可核查记录。

✅ 设立土耳其公司需要本人到场吗?

不需要。中国投资者可在当地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经海牙认证并由宣誓翻译译为土耳其文后,由伊斯坦布尔的律师完成公司注册、税号申请与商业登记。厂房租赁、银行账户开立与投资激励证书申请同样可以通过授权远程办理。

预约法律咨询

如果您正在评估在土耳其设立生产基地、需要在选址前完成原产地与反规避测算,或者已经收到欧盟方面的补充证明要求,我们在伊斯坦布尔的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可以提供初步咨询。

📞 +90 (533) 948 6065

💬 通过 WhatsApp 联系

✉️ info@oznurpartners.com

土耳其与欧盟之间的这条通道是真实存在的,它只是不像它被描述的那样自动。玻璃纤维织物案已经把这句话写进了判例:措施可以在九个月内跨过博斯普鲁斯海峡,而一条产线从签约到达产往往需要更久。决定一批货物命运的不是它停留在哪个仓库,而是它在法律上诞生于哪里,而这一点,在第一张设备采购单签字的时候就已经基本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