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反倾销律师,是在土耳其贸易部(Ticaret Bakanlığı)依据3577号《防止进口中的不公平竞争法》(İthalatta Haksız Rekabetin Önlenmesi Hakkında Kanun)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代表外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问卷答复、主张抗辩并在整个程序中充当法定代表的执业律师。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类调查很少是从一封正式通知开始的。它通常从一个客户电话开始:土耳其买家说,海关那边多了一笔税。等企业查到《官方公报》(Resmî Gazete)上的公告时,程序往往已经走了一段。
2026年,土耳其贸易部针对中国原产产品发起的调查密度并不低。乙酸乙酯、焊接机、中耕机、凝固人造革,这些公告都指向同一个原产地。反倾销调查到底在调查什么?它调查的不是价格高低,而是同一件商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售价与出口到土耳其的价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以及这个差额是否对土耳其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两者必须同时成立,措施才会落地。
企业最先感到压力的是时间。我什么时候必须做出反应?调查公告发出之日起算,含邮寄时间共37天。这个期限很短,而它要求的准备很长:37天里要交出的,是完整会计年度的成本、销售和出口数据,按调查机关指定的格式逐项对应。数据本身在企业内部往往分散在三四个系统里。
不熟悉土耳其语的中国企业如何提交材料?通过在土耳其执业的法律代表提交。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的每一份立案公告都写明:调查相关的书面和口头沟通以土耳其语进行,除问卷答复以外,以土耳其语之外任何语言提交的信息、文件、意见和请求一律不予考虑。这不是惯例,是写进公告正文的程序规则。
然后是那个真正决定结果的问题。应诉和不应诉,哪一个成本更高?在反倾销调查里,最贵的选择是什么都不做。企业保持沉默并不会让自己置身事外,只会让倾销幅度由别人的数据算出来:《条例》(Yönetmelik,1999年10月30日第23861号《官方公报》)第26条规定,在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依据现有数据作出裁定。实践中,这些”现有数据”可能来自土耳其国内进口商提供的发票副本,也可能来自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土耳其对我们公司发起了反倾销调查,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第一步是确认公司是否被列入已知出口商名单,以及公告的发布日期。这两项决定了37天的起算点。
土耳其贸易部在立案后,会向调查对象国境内的已知生产商和出口商、该国驻安卡拉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明并经贸易部确认的已知进口商发出立案通知。收到通知的企业,期限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未收到通知的企业并不因此免责:公告同时规定,未能送达通知的利害关系方,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7天内提交问卷答复和意见。
换句话说,没收到信不等于没有期限。中国企业在这一环节最常见的处境是:产品经由贸易商出口,土耳其方面掌握的是贸易商名称,真正的生产商从未进入已知名单,也就从未收到任何通知。等到终裁公布、税率适用到自己头上,救济窗口已经关闭。
与此同时,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依据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承担本行业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业层面的协调与企业自身的法律代表是两条并行的线,前者解决无损害抗辩和行业统筹,后者解决企业自己的倾销幅度。

⚖️ 不应诉会有什么后果?
不应诉的直接后果是失去对自己税率的控制权。
调查机关不会因为企业沉默而放弃裁定。《条例》第26条允许在利害关系方不配合时依据现有数据推定,而现有数据的来源结构性地不利于被调查企业:它们通常来自提出申请的土耳其国内生产商,或者来自土耳其进口商手中的交易单据。企业自己的成本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真实的国内销售价格,全部不在其中。
结果是税率往往落在幅度区间的高端。对于依赖土耳其市场的企业,这个数字决定的不是利润,而是市场是否还存在。土耳其对中国原产中耕机采取的措施,按CIF价格的一定比例在不同企业之间分别适用,配合调查与不配合调查的企业最终拿到的不是同一个数字。
还有一个后果容易被忽略。企业在原审调查中缺席,会在后续所有程序里持续付出代价:日落复审、期中复审时,企业没有历史配合记录,抗辩基础要从零建立。那么,第一次缺席之后还能补救吗?可以,但路径变窄了,通常只剩下新出口商复审或期中复审这两条限定条件的通道,而不是原审阶段那种完整的抗辩空间。
⚖️ 37天期限:从哪一天开始算
37天是含邮寄时间的完整期限,从立案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企业实际收到之日起算。
《条例》层面的规则是:问卷自发出之日起一周内视为送达,答复期限为30天。土耳其贸易部在每一份立案公告中把这两段合并表述为一个数字,即含邮寄时间共37天。2023年、2025年和2026年的公告在这一点上表述一致。
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有条件。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说明理由的申请,可以在调查本身的时间约束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延期。逾期之后再提出的申请,没有制度基础。这是整个程序中最不可逆的一个节点:错过37天,后面所有环节的抗辩空间都会收窄。
企业内部真正耗时的不是翻译,而是数据对齐。问卷要求的是按交易逐笔列示的销售清单、按产品型号拆分的成本构成,以及与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以勾稽的总量。这些数据在多数企业里分散存放,凑齐它们通常需要两到三周。留给核对和抗辩策略的时间,因此只剩十天左右。未雨绸缪的企业,会在行业内出现第一份立案传闻时就开始整理数据,而不是等公告。
已经收到问卷,还是刚刚在公告里看到自己的产品?
两种情形的处理顺序不同。我们可以先确认您的期限起算点与已知出口商名单状态。
⚖️ 调查语言与授权委托书
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的官方语言是土耳其语,这项要求写在每一份立案公告的正文中。
公告规定:调查相关的书面和口头沟通以土耳其语进行;除问卷答复以外,以土耳其语之外语言提交的任何信息、文件、意见和请求不予考虑。问卷答复本身是唯一的例外,其余全部材料,包括意见书、延期申请、听证请求和对披露文件的评论,都必须以土耳其语提交。
境外企业通过法律代表提交问卷答复时,需要向该代表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vekaletname)。公告对这份文件规定了四项形式要件:由提交问卷答复的境外企业的签字权人签署;附土耳其语或英语译本;依照《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附加证明书的,须经该国土耳其领事馆认证。
这套要件的实际影响是时间。中国企业办理公证、附加证明书和翻译,通常需要一到两周,而这段时间落在37天之内。授权文件的准备与问卷数据的整理必须并行推进,不能顺序进行。我们在代表中国企业处理土耳其法律事务时,通常在接受委托的第一天就同时启动这两条线。
⚖️ 利害关系方身份:如何取得,何时失去
利害关系方身份不是自动获得的,它取决于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表明了自己的存在。
《条例》第23条列举了可以成为利害关系方的主体: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外国生产商、进口商,成员以上述主体为主的行业组织,出口国政府,土耳其境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以及成员以土耳其生产商为主的行业组织。列举本身是开放的。
但公告随即加上了限定:只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答复问卷或提交意见的方式向主管机关表明身份的主体,才会在调查中被作为利害关系方对待。身份的取得条件是行为,不是资格。
失去这一身份的后果不只是不能提交意见。利害关系方才能收到披露文件、才能申请听证、才能对终裁前的认定提出反驳。企业沉默37天所放弃的,是整个程序参与权,而不仅仅是一次答复机会。
⚖️ 问卷、抽样与保密处理
问卷答复中包含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申请保密处理,但保密申请必须附带一份非保密概要。
《条例》第22条第2款要求,调查过程中以保密方式提交的任何信息、文件和意见,都应提交一份非保密概要。公告进一步规定,非保密概要的详细程度应当使人能够合理理解所涉信息的实质内容。概要过于简略,等于没有提交。
确有例外情形。利害关系方可以主张某些信息在性质上无法概括,但此时必须说明无法概括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该信息可能不被采纳。中国企业在这一环节的常见失误是把整份问卷标为保密而不做概要,结果是保密部分在裁定中被整体排除。
涉案企业数量过多时,调查机关可以采用抽样。抽样有一个后续风险:被抽中的部分或全部企业以足以严重影响调查结果的方式不予配合时,可以重新抽样;如果严重不配合的状态持续,或者已无足够时间重新抽样,则适用不予配合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抽样样本中其他企业的行为,会波及配合调查的企业。
⚖️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与可忽略门槛
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而《条例》为这一差额设定了可以忽略的下限。
《条例》第28条规定了三个门槛。以出口价格百分比表示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视为可忽略。来自调查对象国的倾销进口量低于同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视为可忽略;多国同时被调查时,各自进口份额均低于3%的国家,其合计份额不超过7%的,同样适用该规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幅度大小。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或对第三国出口时,售价低于单位制造成本加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之和的,这类销售可能不被视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在认定该等销售于较长期间内大量发生、且售价在合理期间内无法收回全部成本的情况下,这些销售可以不计入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一条的实际意义是:国内市场的低价销售未必能用来降低正常价值,反而可能被剔除,从而抬高正常价值、拉大倾销幅度。国内定价策略与出口应诉之间的这层关联,通常在数据提交之后才被发现,那时已无法调整。
⚖️ 损害与因果关系:抗辩的第二条战线
倾销成立并不足以导致措施,还必须证明倾销进口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
3577号法律第3条把这几种情形并列规定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前提。倾销与损害是两个独立的认定,抗辩可以在任何一个环节展开。企业在倾销幅度上难以取得优势时,损害与因果关系往往是更有效的战线。
多国同时被调查的情况下,进口影响可以合并评估,但合并有条件:各国倾销幅度和进口量均须高于可忽略门槛,并且经认定,从进口产品彼此之间以及进口产品与土耳其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看,合并评估是适当的。合并条件不成立时,中国进口应被单独评估,这通常对被调查企业有利。
因果关系环节可以主张的内容包括:土耳其国内产业的经营指标恶化是否另有原因,例如能源和原材料成本上升、汇率变动或者国内产能自身的结构性问题。这些主张必须有数据支撑,泛泛的陈述不会被采纳。
⚖️ 实地核查程序
实地核查以被调查出口企业同意为前提,企业有权拒绝,但拒绝有代价。
《条例》规定,为核实已有信息或获取补充信息,可以在利害关系方处进行调查。实地核查在被调查出口企业接受、已向相关国家作出通知且该国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企业同意接受核查的,核查组通常会要求现场调取原始凭证,将问卷中的数据逐项追溯到会计系统、出库单据和银行流水。数据无法追溯的部分,可能被整体剔除。企业拒绝核查的,问卷数据的可信度会受到影响,实践中可能导向依据现有数据的裁定。
核查准备工作的核心不是补材料,而是确保已提交数据与原始凭证在每一笔交易上都能对上。这项工作应当在提交问卷之前完成,而不是在收到核查通知之后。
⚖️ 临时措施与最终措施的期限
临时措施最早在调查启动满60天后才能适用,有效期为4个月。
3577号法律规定,调查过程中就倾销进口的存在及其造成损害作出初步认定的,为在调查期间防止损害,可以经贸易部批准,按委员会确定的倾销幅度、或者按足以消除损害的更低比例或数额,以保证金形式适用临时措施。该决定在《官方公报》公布。
期限规则是三段式的。自调查启动之日起60天内不得适用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效期为4个月;应承担调查产品对土耳其出口相当部分的出口商请求,经委员会决定和贸易部批准,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请求权在出口商一方,这一点常被忽略。
最终措施的存续期限是5年。《条例》第35条规定,最终措施自生效之日起,或者自同时涵盖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的最近一次复审结束之日起,满5年后失效。即将失效的措施,会在5年存续期的最后一年内以公告形式在《官方公报》公布。企业可以据此提前判断自身税负的时间边界。
⚖️ 措施生效后的复审程序
措施生效并不意味着程序终结,出口商在多个节点上仍然拥有主动申请权。
期中复审的条件是时间。《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最终措施生效满一年后,经措施所涉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或土耳其国内生产商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启动期中复审以重新审查该措施。申请主体明确包括出口商。
新出口商复审面向调查期内未出口的企业。相关决定规定,最终措施可以应新生产商或新出口商的请求进行复审,条件是该主体在调查期内未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且与目前受措施约束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同时,提出此类请求的生产商和出口商,须在调查期之后已向土耳其出口过受措施约束的产品,或者已就大量出口承担了不可撤销的合同义务。
暂停适用是市场条件变化时的通道。已生效满一年的措施,在市场条件暂时变化、暂停后国内产业损害不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并已考虑相关生产商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决定和贸易部批准,可以暂停适用9个月,该期限最多可再延长一年。市场条件的变化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罢工、停工等不可抗力情形的,不要求措施已生效满一年。
日落复审由土耳其国内生产商在措施届满前发起,但出口商是该程序的利害关系方,同样适用37天的问卷答复期限。2026年针对中国原产焊接机、中耕机和凝固人造革发起的,都是这一类复审。
⚖️ 反规避调查:转口与第三国组装
反规避调查针对的是措施被架空的情形,其审查对象是贸易流向的变化,而不是原产地规则本身的技术认定。
主张生效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被架空的土耳其国内生产商,可以连同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向进口总局(İthalat Genel Müdürlüğü)书面申请启动反规避调查。这类程序的典型场景是产品经第三国转口,或者在第三国进行有限的组装工序后再出口至土耳其。
被卷入反规避调查的中国企业,需要证明第三国环节具有实质经济意义,而不是单纯为规避措施而设置的通道。举证重点通常落在第三国工厂的实际加工程度、增值比例和采购结构上。
本页讨论的是贸易救济程序中的规避认定。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认定方法、关税同盟框架下的原产地证明与相关海关程序不属于本页范围,另有专门说明,可参见我们关于土耳其关税同盟与原产地规则的页面。
⚖️ 中国企业最常见的五个失误
这五项失误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案件中反复出现,且全部发生在程序早期。
第一,把期限理解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算。37天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邮寄时间已包含在内。
第二,通过贸易商出口而未确认自身是否进入已知出口商名单。生产商未被列入名单的,不会收到任何通知,但期限照常起算。
第三,先办授权委托书再整理数据。公证、附加证明书和翻译需要一到两周,这段时间落在37天之内,两条线必须并行。
第四,整份问卷申请保密而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条例》第22条第2款要求提交概要,缺少概要的部分可能在裁定中被排除。
第五,只在倾销幅度上抗辩,放弃损害与因果关系。3577号法律要求倾销与损害同时成立,第二条战线在很多案件中比第一条更有胜算。
⚖️ 我们的工作方式
我们以土耳其本地法律代表的身份介入,承担程序中所有必须以土耳其语完成的环节。
具体工作包括:确认立案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与税号是否覆盖企业实际出口的型号;核对期限起算点与已知出口商名单状态;出具授权委托书样本并说明附加证明书办理路径;配合企业整理问卷所需的销售、成本与出口数据并核对内部一致性;准备保密版本与非保密概要;以土耳其语提交意见书、延期申请与听证请求;准备实地核查;对披露文件提出反驳意见。
措施公布后,最终措施属于在《官方公报》公布的行政行为,土耳其法律对行政行为设有司法救济途径。具体的诉讼路径与期限需要结合个案的公告日期和企业身份另行评估,我们会在措施公布后就此单独出具意见。涉及土耳其境内商业争议的,另见土耳其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在土耳其设有子公司或计划设立本地实体的,程序中的通知送达、进口商身份与后续市场安排会与纯出口结构不同,相关内容可参见土耳其公司设立。土耳其贸易部关于《防止进口中的不公平竞争法》的现行法规汇编,可在贸易部官方网站查阅。我们的其他业务领域列于执业领域页面。
预约法律咨询
无论您是刚刚在《官方公报》上看到自己的产品,已经收到问卷,还是正面对一项即将到期的措施,我们在伊斯坦布尔的国际贸易律师团队可以在您的期限内介入。
反倾销调查很少以一封通知开始,它以一个海关那边多出来的数字开始。到那个数字出现时,程序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而决定结果的那37天,可能早已经过去。真正拉开企业之间差距的,不是谁的抗辩更精彩,而是谁在公告发布的那一周就知道自己该做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