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破产律师是代理债权人在土耳其破产(iflas)与债务重组(konkordato)程序中主张权利的执业律师,工作覆盖债权申报、顺位判断与撤销诉讼。
这项工作还包括在债务人尚未进入正式程序时抢先固定资产。对已经发货但收不到钱的中国出口方来说,客户“破产”这个词的具体含义,决定了接下来能做什么。
货款逾期和客户破产是两件不同的事,前者考验耐心,后者考验速度。土耳其客户拖欠时,时间站在债务人一边;土耳其客户进入正式程序时,时间站在期限一边,而期限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不因为您在中国、不懂土耳其语或者还没找到律师而延长。
中国出口方在这一刻问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是程序性的。土耳其说的“破产”和中国说的破产是同一件事吗?不完全是。土耳其法下存在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条是 iflas,即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清算,公司资产变现后按顺序分配;另一条是 konkordato,即在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重新安排债务,公司继续经营。中国《企业破产法》把清算、重整、和解写在同一部法律里,土耳其把它们放在《执行与破产法》(第2004号法)的不同章节,程序入口和债权人的处境都不一样。
第二个问题决定的东西比第一个还多。我之前已经申请的查封,现在还有效吗?查封还在登记上,但已经停止工作。依据《执行与破产法》第294条第一款,konkordato 期限内不得对债务人进行任何强制执行,包括依6183号《公共债权征收法》进行的追缴,已经开始的程序中止,假扣押与保全裁定不再执行。裁定没有被撤销,只是不再产生效果。
接下来是时间问题。什么时候必须采取行动?收到通知之后,按十五天计算。《执行与破产法》第299条规定,konkordato 程序中,重整专员(konkordato komiseri)通过公告通知债权人,要求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债权。这个期限远短于中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的三十日至三个月,而中国出口方的内部决策流程通常是按后者的节奏形成的。
最后一个问题关系到参与方式。人在中国,怎么参与土耳其的程序?通过经过公证和海牙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土耳其律师代为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中土两国均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无需前往土耳其。
Oznur & Partners 是一家位于伊斯坦布尔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代理外国债权人在土耳其的追偿与破产事务。本页面向的是债务人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正式程序的情形。如果您的土耳其客户只是拖欠而尚未进入任何程序,需要的是执行与保全策略,请参见土耳其货款追讨。如果需要处理的是您自己在土耳其的公司如何退出或关闭,那是另一套程序,见土耳其公司清算。

⚖️ 土耳其客户进入破产程序,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能,但可回收的比例取决于两件事:您的债权排在什么位置,以及您是否在期限内完成了申报。
这两件事的顺序值得强调,因为它们经常被颠倒。中国出口方接到消息后的本能反应是评估“还能拿回多少”,然后再决定要不要投入律师费用。这个顺序在土耳其程序里是危险的,因为评估需要时间,而申报期限不等评估。一笔本可以按普通债权受偿百分之三十的货款,在错过申报期之后可能变成零,不是因为它不值钱,而是因为它没有被登记。
更值得说清楚的是“破产”这个词在实务中的含混。土耳其客户在邮件里说 “biz iflas ettik”,可能意味着三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公司申请了 konkordato 并获得了保护期,仍在经营;或者公司只是资不抵债、事实上停摆,但没有向任何法院提交过任何申请。第三种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判为前两种。
第三种状态对债权人反而是最有利的情形,因为此时法定的保护屏障尚未落下,执行与保全工具全部有效。误判的代价是错过这个窗口:等到法院受理并作出期限裁定,同样一笔货款的处理方式就从“申请假扣押”变成了“填写债权申报表”,而这两者之间的回收率差距,通常大于任何律师费用的差别。
所以本页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不是“能拿回多少”,而是“对方现在究竟处于哪个状态”。这个判断可以在数日内通过土耳其贸易登记公报、法院公告和商事登记记录完成。
⚖️ 我已经申请的查封和执行程序,现在还有效吗?
如果法院已经作出 konkordato 期限裁定,那么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止,新的执行程序不能启动,已经取得但尚未执行的假扣押裁定不再执行。
《执行与破产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完整的:期限内不得对债务人进行任何强制执行,包括依6183号《公共债权征收法》进行的追缴;先前开始的程序中止;保全裁定与假扣押裁定不予执行;通过执行行为中断的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再进行。第288条规定临时期限产生与确定期限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保护从法院作出第一个裁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生效,不必等到程序走完。
这里有一个对债权人极其重要的区分。依据第295条,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启动或继续以变现担保物为目的的执行程序,但不得采取保管措施,也不得出售担保物。依据第294条第二款,《执行与破产法》第206条第一顺位列举的优先债权,例如劳动债权与扶养费债权,可以通过查封方式进行执行。
把这三条并排看,中国供应商的处境就清楚了。持有抵押或质押的银行仍在推进,土耳其员工的工资债权仍在推进,而没有任何担保的货款债权完全停下来。同一天、同一个债务人、三种不同的待遇,区别不在于谁先动手,而在于交易当初是怎么安排的。
期限本身也不短。临时期限为三个月,可以延长两个月;确定期限为一年,在困难情形下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也就是说,一笔无担保货款可能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既不能起诉也不能查封,同时债务人在重整专员的监督下继续经营。
不确定土耳其客户到底处于哪个阶段?
我们可以先核查法院公告与商事登记记录,确认对方是否真的进入了程序,以及您还剩多少可用的工具。
⚖️ 收到通知后的第一周应该做什么
土耳其破产律师在第一周的目标不是拿回钱,而是确保您的债权被正确登记、正确分类,并且没有在任何一个环节被默认为放弃。
顺序如下:确认程序类型与法院;确认申报期限的起算日;整理并翻译债权凭证;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交债权申报;核对债权是否被完整列入清单;在被漏列或被降级时提出异议。
其中最容易出事的是第二步和第七步。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不自您知道之日起算,而中国出口方得知消息的渠道往往是客户本人的一封邮件,比公告晚数周。至于异议,土耳其程序中债权被列入的金额和顺位由专员或破产管理机关初步确定,与您申报的数额未必一致;沉默会被视为接受。
还有一件事属于这一周,虽然它不在任何清单上:停止发货。实务中相当一部分中国供应商在得知客户出现问题后,仍按原合同完成了在途订单,理由通常是“货已经生产了”或“停下来更亏”。结果是既有债权规模扩大,而新增的这部分同样进入同一个程序、同一个顺位。
⚖️ Konkordato 与 iflas:两种程序,两种处境
Konkordato 是债务重新安排程序,公司继续经营;iflas 是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资产变现后分配给债权人。
Konkordato 的适用对象由《执行与破产法》第285条界定:债务已到期而无力清偿,或者面临无法按期清偿危险的债务人,无论是否为商人,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提出申请。管辖法院依第285条第三款确定,对适用破产的债务人为第154条所指地点的初审商事法院。
期限结构是这样的:临时期限三个月,可延长两个月;确定期限一年,困难情形下可再延长六个月。期限内债务人在法院指定的重整专员监督下继续经营,依据第297条第一款,经营活动不因期限裁定而终止。
iflas 的路径不同。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进入清算,资产由破产管理机关变现,按《执行与破产法》第206条的顺位分配。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而言,iflas 通常意味着更长的等待和更低的回收率,但也意味着资产被强制变现,而不是继续留在一家仍在亏损的公司手里。
需要说明一个已经过时但仍在流传的概念。土耳其曾有“破产延期”(iflasın ertelenmesi)制度,2018年3月15日在《官方公报》第30361号公布的7101号《关于修改执行与破产法及若干法律的法律》将其全部废止。自该日起不得再申请破产延期,法院也不得作出破产延期裁定,其功能由重新设计的 konkordato 承接。用旧概念判断今天的案件会得出错误结论。
对债权人来说,这两个程序哪个更有利没有统一答案,取决于债务人还剩什么。资产完整、只是现金流断裂的公司,konkordato 的回收率通常高于清算;资产已经被掏空的公司,konkordato 只是把无法收回的事实推迟一年半确认。
⚖️ 债权申报与 sıra cetveli:谁排在您前面
Sıra cetveli 是破产程序中确定各债权受偿先后顺序的清单,依据《执行与破产法》第206条编制,决定每一笔债权能否以及何时分到钱。
第206条第一顺位包含劳动债权与扶养费债权,这一点在 konkordato 中同样有意义:依第294条第二款,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可以通过查封方式执行,不受期限内的执行禁令限制。
担保物权是另一条平行的线。享有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其地位不依赖于顺位清单中的排序。中国供应商的货款债权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既无担保物权,也不属于第一顺位,因此落在普通债权中,与其他无担保供应商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申报期限是土耳其破产律师最先核对的一项,也是整个环节中最刚性的部分。《执行与破产法》第299条规定,重整专员通过公告要求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债权。期限的起算点是公告,不是通知送达,也不是债权人实际知悉之日。
外国债权人在土耳其程序中的申报资格与土耳其本国债权人相同,国籍本身不构成障碍,也不带来劣后。真正的差别不在法律地位,而在信息到达速度:土耳其本地供应商通过同业和登记公报几乎同步得知消息,中国供应商往往通过客户本人的说法得知,而这个渠道天然滞后。
⚖️ 有担保、无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地位的差别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由交易当初的安排决定,程序启动之后无法再改变。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执行与破产法》第295条,可以在 konkordato 期限内启动或继续以变现担保物为目的的执行程序,但不得采取保管措施,也不得出售担保物。也就是说,担保权人的程序不停,只是最后一步被冻结,而无担保债权人的程序从第一步就停了。
所有权保留(mülkiyeti muhafaza)条款在中土贸易合同中经常出现,通常直接抄自中文范本或英文范本。这类条款在土耳其法下能否对抗破产程序,取决于是否满足土耳其法自身要求的形式与登记条件,而不是合同文本写得是否清楚。签订时未按土耳其法处理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债务人破产时往往无法产生预期的取回效果。
支票和本票提供的是另一种保护。土耳其法下的支票和本票属于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专门的票据执行程序追偿,程序更快、异议空间更窄。这一优势在债务人尚未进入正式程序时最有价值,而在期限裁定作出后同样受到第294条的限制。
把这三种情形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个对下一笔订单更有用的结论:在土耳其破产程序中改善地位的机会几乎为零,改善地位的唯一时点是签合同的时候。银行保函、抵押、票据和信用证的成本,应当与破产情形下无担保债权的实际回收比例相比较,而不是与顺利收款的情形相比较。
⚖️ 破产前的资产转移: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tasarrufun iptali davası)规定在《执行与破产法》第277条及以下条文,用于撤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使被转移的财产重新回到债权人可以受偿的范围。
典型情形在破产案件中高度重复:不动产在债务出现后过户给亲属或关联公司;公司股权在申请程序前变更;主要资产以明显低于市价的对价出售;或者在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了全部欠款而对其他债权人分文未付。最后一种最容易被忽略,因为它表面上是正常还款。
土耳其法为这类行为规定了特定的回溯期间,不同类型的处分行为适用不同的期间与举证要求。回溯期间的具体长度需要按行为类型逐项核对,这一步在实务中通常与资产调查同时进行。
撤销诉讼是一条完整的诉讼程序,耗时明显长于在资产仍登记在债务人名下时直接查封。它是补救途径,不是替代途径。同一笔资产,在转移之前是一次保全申请,在转移之后是一场官司,而两者之间的距离常常只是几周。土耳其账户冻结页面说明了保全一侧的操作方式。
⚖️ 中国《企业破产法》与土耳其制度的对照
中国出口方进入土耳其程序时带着一张中国的地图,两张地图在几个关键点上并不重合。
| 事项 | 中国《企业破产法》 | 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 |
|---|---|---|
| 债权申报期限 | 第45条: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 | 第299条:konkordato 中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
| 重组期间长度 | 重整期间由法院裁定,可延长 | 临时三个月加两个月;确定一年加六个月 |
| 程序中的管理角色 | 管理人,接管或监督债务人财产 | 重整专员(komiser),债务人在其监督下继续经营 |
| 未到期债权 | 第46条:受理时视为到期,停止计息 | 按顺位清单处理,利息作为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计入 |
| 逾期申报 | 第56条: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分配不再补分 | 须按程序规则处理,不可假定与中国相同 |
差别最大的一栏是第一栏。中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给债权人的最短期限是三十日,土耳其 konkordato 程序中的申报期限是十五日,而中国出口方从得知消息到完成内部审批、找到律师、整理并翻译文件的实际耗时,通常长于十五天。这一栏本身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中国债权人在土耳其程序中是以补充申报的身份出现的。
第二个容易误判的差别是管理角色。中国《企业破产法》下的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具有接管权,中国债权人因此倾向于认为“有人接管了公司”;土耳其 konkordato 下债务人依第297条第一款在专员监督下继续经营,公司仍由原管理层运作。这个差别改变了谈判的对象。中国《企业破产法》全文可在中国政府法规库查阅,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全文见土耳其立法信息系统。
⚖️ 债权人自己能做什么:主动申请的两条路
债权人不是只能等待,土耳其破产律师可以主动启动程序。在土耳其法下,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主动启动程序,而不必等到债务人自己申请。
第一条路是通过破产途径进行的强制执行(iflas yoluyla takip)。对适用破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选择这一路径而非普通的查封执行,程序以支付命令开始,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异议或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破产。这条路的价值不完全在于最终的破产宣告,而在于它改变了谈判的性质:普通执行威胁的是某几项资产,破产途径威胁的是公司本身的存续。
第二条路少有人知道。依据《执行与破产法》第285条,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附理由的申请书请求 konkordato。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拖延而资产仍然完整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主动把程序推入一个有法院监督、有专员核查、有时间表的框架,而不是等待债务人在资产转移完成之后自己提出申请。
这两条路都不适合所有案件,选择标准仍然是资产调查的结果。债务人名下已经没有可执行财产时,主动启动程序只会把成本前移;债务人仍有资产但正在移动时,主动启动是唯一能够抢在前面的动作。合同条款本身存在争议的案件走另一条路径,见土耳其商事争议。
⚖️ 需要的文件与授权:人在中国如何参与
土耳其破产律师提交的债权申报以证明债权的存在、金额和到期为核心,链条完整比数量重要。
- 合同、订单确认书或供货协议
- 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及对应的形式发票
- 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发货与交付凭证
- 对方签收或接收货物的记录
- 确认欠款或承诺付款的往来函件
- 已收部分款项的银行入账记录
- 支票或本票原件,以及担保文件(如有)
正式程序中使用的中文与英文文件需要经过宣誓翻译。翻译工作量在破产案件中经常被低估,因为申报期限只有十五日,而一份完整的贸易文件包翻译并整理成符合程序要求的形式,本身就需要数日。
授权方面,中国企业无需前往土耳其。在中国办理公证并加办海牙附加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授权土耳其律师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中土两国均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缔约国,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该公约。授权范围应当逐项列明,涵盖债权申报、异议提出、诉讼代理与和解权限。
公司出具委托书时还须附经同样认证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一项在时间紧张的案件中最容易成为瓶颈,因为它涉及的是中国境内的行政流程,无法通过土耳其一侧加速。关于授权文件的一般安排,另见土耳其公司注册页面中的委托部分。
⚖️ 什么时候应该停止投入
当资产调查显示债务人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且不存在可撤销的近期转移行为时,继续投入通常不再合理。
这个判断应当在投入实质法律费用之前作出,而不是在程序进行一年之后。资产调查可以确认债务人及关联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与登记设备、公司股权、活跃的银行账户关系,以及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调查的边界也需要说明:它依托登记信息和程序中可合法取得的资料,不是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全面审计。
即便结论是不再继续,申报本身通常仍然值得做,因为申报成本低于后续可能出现的分配机会,而未申报的债权在任何分配中都不存在。区别在于:申报是登记行为,诉讼是投入行为,两者不必同时决定。
还有一个财务上的后续动作经常被遗漏。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中国税务处理上可能构成资产损失,相关认定需要土耳其程序中的正式文件支持,例如法院裁定、债权确认文件或程序终结证明。这些文件只有在程序中作为登记债权人才能取得,这是即便预期回收率很低也应当完成申报的另一个理由。
⚖️ Oznur & Partners 如何处理债权人案件
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伊斯坦布尔的国际律师事务所(uluslararası hukuk bürosu),长期为中国企业处理土耳其境内的追偿、执行与破产事务,团队中的土耳其破产律师以中文和英文与客户直接沟通。
债权人案件通常按以下顺序推进:确认债务人当前的程序状态与法院;核查资产与关联结构;判断债权的顺位与担保地位;在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核对清单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评估撤销诉讼的可行性;在程序允许时推进和解。沟通以中文和英文进行,绝大多数环节远程完成。
关于第三方可核查的执业记录:本所是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2025 独家撰稿机构,也是该指南中唯一入选的土耳其律所;并担任 Chambers Corporate Immigration 2026 独家撰稿机构。这些收录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它们是可以独立验证的外部记录。
对尚未确定是否投入的债权人,我们通常建议先做一次状态与资产核查再作判断。对方是否真的进入了程序、程序类型是什么、申报期限是否已经起算、名下是否还有可执行财产,这四个问题的答案往往会直接改变结论。更完整的跨境投资与合规服务见土耳其投资律师,业务范围见业务领域。
⚖️ 结语:程序不等人,但程序也是工具
回到开头那个区分:土耳其客户说的“破产”可能是三种状态中的任何一种,而这三种状态对应的动作完全不同。判断错了,动作也就错了。
Konkordato 期限的存在常常被理解为债权人的失败,其实它同时是一个信息事件。程序一旦启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真实处境第一次被系统性地记录下来,而在此之前,中国供应商掌握的全部信息只是对方的说法。程序限制了行动,但也终结了猜测。
土耳其破产律师能改变的不是哪一天收到通知,而是收到通知之后的两周里做了什么,以及在更早的时候,合同是怎么签的。前者还来得及,后者适用于下一笔订单。
预约法律咨询
无论您的土耳其客户刚刚提到“破产”、您已经收到法院公告,还是需要判断手中的查封是否仍然有效,Oznur & Partners 位于伊斯坦布尔的债权人团队都可以先确认程序状态与期限,再讨论下一步。中国企业可远程委托。
